有鑒政府和企業將會廣泛採用自願模式推行更多強制性厭惡措施,以迴避其施加脅迫的責任,市民或僱員為保障自己的利益和追究權,以下有多款表格任君選擇:
《非自願同意書》
《自願非同意書》
《非自願被迫自願聲明》
《自願書不代表我聲明》
《自我恐嚇自我非自願下自願認罪書》
《自我詐騙自我認罪書》
《自我詐騙自我並無詐騙自我認罪書》
《與自我斷絕直屬關係聲明》
由於有關文件顛覆了「個人」定義的法律基礎,為保障個人權益,社會與法院必須重新審視每個個人內可容許多個個人的現實情況,法律責任亦應只由個別個人承擔。個人擁有最終決定權,在無法處理個人事務的最壞情況下,個人可參考一般機構做法,宣佈將個人解散。
作者